69视频在线观看,精品欧美国产一区二区三区不卡,亚洲国产精品久久久久久6q,亚洲美女性爱电影在线观看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8-01-24 16:51 來源: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字體:[ ]

蘇政辦發〔2017〕147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江蘇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12年11月23日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蘇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蘇政辦發〔2012〕192號)同時廢止。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9日

  

江蘇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

 2.1 江蘇省減災委員會

 2.2 江蘇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3 應急準備

 3.1 資金準備

 3.2 物資準備

 3.3 通信信息準備

 3.4 設備設施準備

 3.5 醫療衛生保障

 3.6 交通運輸保障和治安維護

 3.7 人力資源準備

 3.8 社會動員準備

 3.9 科技準備

 3.10 宣傳和培訓

4 信息管理

 4.1 災情報告

 4.2 會商核定

 4.3 信息發布

5 預警響應

 5.1 預警信息

 5.2 啟動程序

 5.3 響應措施

 5.4 響應終止

6 應急響應

 6.1 Ⅰ級響應

 6.2 Ⅱ級響應

 6.3 Ⅲ級響應

 6.4 Ⅳ級響應

7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7.1 過渡期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7.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8 監督管理

 8.1 預案培訓演練

 8.2 考核獎懲

9 附則

 9.1 預案管理

 9.2 預案解釋

 9.3 發布實施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健全應對突發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蘇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等。   

1.3 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的應急救助適用本預案。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澇、干旱、臺風、風雹、大雪等氣象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地震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發生自然災害后,達到本預案響應啟動條件的,啟動本預案。

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啟動應急響應,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2)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   

(3)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互助、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的作用。

2 組織指揮

2.1 江蘇省減災委員會   

江蘇省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減災委)為全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省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省減災委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2.2 江蘇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江蘇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減災委辦公室)為省減災委日常辦事機構,設在省民政廳。負責執行省減災委的決定,負責與相關部門、市、縣(市、區)的溝通聯絡,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措施。   

3 應急準備

3.1 資金準備  

3.1.1省發展改革委、民政廳、財政廳等部門要合理安排省級救災資金預算,并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建立完善省、市、縣(市、區)救災資金分擔機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3.1.2 制定和完善自然災害救助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3.1.3 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各級財政通過預備費保障受災群眾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資準備   

3.2.1 合理規劃和建設省、市、縣(市、區)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庫,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省、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合理布局、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

3.2.2 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健全應急采購和供貨機制,每年根據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要求以及儲備物資年限,儲備更新必要物資。   

3.2.3 嚴格執行國家救災物資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建設和管理標準。建立健全全省救災物資儲備管理信息系統、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補償機制、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3.3 通信信息準備   

3.3.1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絡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通信運營部門應當依法保障災情信息傳送的暢通。   

3.3.2 加強省級災情管理系統建設,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建立災情信息共享平臺,完善部門間災情共享機制。  

3.4 設備設施準備   

3.4.1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并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   

3.4.2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現狀條件評估結果,利用學校、公園、廣場、體育場館、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建設應急避難場所,并設置明顯標志。   

3.5 醫療衛生保障

3.5.1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省級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救援隊伍建設,根據需要及時赴災區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病等衛生應急工作。

3.5.2 省有關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災區人民政府的請求,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醫療衛生物資和設備。必要時,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現場衛生救護工作。

3.6 交通運輸保障和治安維護

3.6.1 鐵路、公路、水運、航空部門應當確保救災人員和受到災害危害的人員、救災物資、救援設備優先運輸。救災應急期間,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可以優先通行,免交車輛通行費。交通設施受損時,應當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修。

3.6.2 根據救災需要,災區有關部門(單位)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救災應急“綠色通道”,保證救災工作的順利開展。災區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在緊急情況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設備、場地,確保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3.6.3 公安機關、武警部隊按照有關規定,參與應急處置和社會治安秩序維護工作。視情制定災區應急狀況下維護社會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動方案,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維護災區社會治安秩序。災區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積極主動配合做好災區社會治安維護工作。

3.7 人力資源準備   

3.7.1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援隊伍和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發揮軍隊、武警部隊等參與搶險救災的突擊隊作用,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培育、發展和引導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3.7.2 組織民政、國土資源、水利、農業、經濟和信息化、衛生計生、安全監管、林業、地震、氣象、海洋、測繪地理信息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3.7.3 建立覆蓋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的災害信息員隊伍。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兼職災害信息員。  

3.8 社會動員準備   

3.8.1 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工作。   

3.8.2 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民生保障機制,發揮保險等市場機制在災害風險防范、損失補償、恢復重建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積極穩妥推進農業保險和居民住房保險工作。保險企業要建立自然災害理賠綠色通道,提升服務水平,縮短理賠時效。 

3.8.3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的對口支援機制。

3.9 科技準備   

3.9.1 組織民政、國土資源、水利、農業、衛生計生、安全監管、林業、地震、氣象、海洋、測繪地理信息、中科院南京分院等方面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省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

3.9.2 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及技術開發,建立合作機制,鼓勵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3.9.3 充分利用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及時向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   

3.10 宣傳和培訓  

3.10.1 廣泛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類媒體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組織好“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世界氣象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增強公民防災減災意識和避險自救互救能力。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減災示范社區建設。   

3.10.2 組織開展各級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的培訓。

4 信息管理

4.1 災情報告

4.1.1 各級民政部門要按照民政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制度》要求,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其他部門要積極予以配合。災情信息報告內容包括:災害發生時間、地點、成因,災害造成的損失(人員受災及傷亡情況、農作物受災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直接經濟損失情況等),以及當地已采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的需求等。

4.1.2 災情信息初報。自然災害發生后,縣級民政部門要及時將反映災害基本情況的主要指標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市級民政部門報告;市級民政部門接到災情信息后,迅速審核、匯總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省級民政部門報告;省級民政部門在審核、匯總各地上報的災情數據后,向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報告。對于本行政區域內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蹤)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自然災害,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報告省人民政府及民政廳。

4.1.3 災情信息續報。自然災害災情穩定之前,各級民政部門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縣級民政部門每日9時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時的災情向設區市民政部門報告;設區市民政部門每日10時前匯總轄區內災情向省民政廳報告;省民政廳每日12時前匯總全省災情,向民政部報告;重大災害續報信息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并向相關部門通報。

4.1.4 災情信息核報。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災情穩定后5個工作日內核定災情向設區市民政部門報告;設區市民政部門在接到報告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向省民政廳報告;省民政廳在接到報告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向民政部報告;重大災害核報信息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并向相關部門通報。

4.1.5 對于干旱災害,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在旱情初露、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進行初報;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直至災情解除后上報核報。

4.2 會商核定  

4.2.1 會商。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由各級減災委或民政部門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分析、評估、核定災情。

4.2.2 評估。民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農業、水利、海洋與漁業、地震、氣象等有關部門,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專項調查等形式對災情進行評估,核實災情。

4.2.3 臺賬。縣級民政部門在災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災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臺賬,為恢復重建和災后救助提供依據。

4.3 信息發布

4.3.1 信息發布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

4.3.2 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由省有關專項指揮機構辦公室發布。單災種災情可由各有關專項指揮機構辦公室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預案規定發布。涉及軍隊內容的,送軍隊有關部門審核后發布。

4.3.3 信息發布的內容主要包括:受災的基本情況、救災的動態及成效、災區的主要需求、下一步安排和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

4.3.4 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也可通過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發布信息。必要時由省政府新聞辦組織協調。

4.3.5 災情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各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5 預警響應

5.1 預警信息  

省氣象局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省水利廳的汛旱預警信息、省地震局的地震趨勢預測信息、省國土資源廳的地質災害預警信息、省海洋與漁業局的海洋災害預警信息、省農委的農業和林業生物災害預警信息等,要及時向省減災委辦公室通報。   

5.2 啟動程序  

省減災委辦公室根據國家、省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出現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等情況時,及時啟動救助預警響應。  

5.3 響應措施   

預警響應啟動后,省減災委辦公室立即啟動工作機制,組織協調預警響應工作。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省減災委領導、省減災委成員單位報告預警響應啟動情況;向相關市、縣(市、區)發出災害救助預警響應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強值班,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分析評估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   

(3)通知有關省級救災物資儲備庫做好救災物資準備工作,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   

(4)派出預警響應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情況,檢查各項救助準備及應對工作情況;   

(5)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預警響應工作情況;   

(6)做好啟動救災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   

5.4 響應終止   

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后,省減災委辦公室決定預警響應終止。

6 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設定4個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等級。Ⅰ級響應由省減災委主任統一組織、領導;Ⅱ級響應由省減災委副主任組織、領導;Ⅲ級響應由省減災委辦公室主任組織、協調;Ⅳ級響應由省減災委辦公室副主任組織、協調。省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根據各響應等級的需要,切實履行好本部門的職責。

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或其他特殊情況,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以下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6.1 Ⅰ級響應   

6.1.1 啟動條件   

(1)省級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1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 死亡50人以上;   

b. 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0萬人以上;   

c. 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萬間以上,或6000戶以上;   

d. 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200萬人以上;   

e. 發生6級以上地震。

(2)省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6.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省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省減災委提出啟動Ⅰ級響應的建議。減災委主任決定啟動Ⅰ級響應。   

6.1.3 響應措施   

由省減災委主任統一領導、組織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省減災委主任主持會商,省減災委成員單位及有關受災市、縣(市、區)參加,對災區減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省減災委領導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   

(3)省減災委辦公室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切實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工作和新聞宣傳工作。必要時,省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實時評估;   

(4)根據災區縣級人民政府的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省財政廳、民政廳按規定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省民政廳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   

(5)省公安廳負責災區社會治安工作,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工作,參與配合有關救災工作。省軍區、武警江蘇省總隊根據省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運送、接卸、發放救災物資;   

(6)省發展改革委、農委、商務廳、物價局、糧食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省經濟信息化委組織協調救援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組織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災后房屋應急評估和安全鑒定、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搶修及城市應急供水等工作。省衛生計生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省水利廳指導災區水利工程修復、原水保障和鄉鎮應急供水工作。省科技廳協調適用于災區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省測繪地理信息局組織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工作,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省政府新聞辦、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等組織做好新聞宣傳等工作;

(7)根據省減災委主任要求,省民政廳組織開展全省性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全省救災捐贈款物,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企業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災工作。省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和現場衛生救護工作;

(8)災情穩定后,根據省人民政府災害評估的有關部署,省減災委組織受災的設區市人民政府、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核定工作。省減災委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9)省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1.4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省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省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Ⅰ級響應。   

6.2 Ⅱ級響應   

6.2.1 啟動條件  

(1)省級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1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 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 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0萬人以上、50萬人以下;   

c. 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以上、2萬間以下;或3000戶以上、6000戶以下; 

d. 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達到150萬人以上、200萬人以下;   

e. 發生5.5-5.9級地震。

(2)省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6.2.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省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省減災委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省減災委副主任決定啟動Ⅱ級響應。   

6.2.3 響應措施   

(1)省減災委副主任主持會商,省減災委成員單位及有關受災市、縣(市、區)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減災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省減災委辦公室主任或成員單位領導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省人民政府救災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助工作;   

(3)省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相關部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切實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和新聞宣傳工作。必要時,省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實時評估;   

(4)根據災區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省財政廳、民政廳按規定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省民政廳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省衛生計生委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省政府新聞辦、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等組織做好新聞宣傳等工作;

(5)省民政廳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企業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視情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市或者全省性救災捐贈活動。省慈善總會、省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加救災和現場衛生救護工作;  

(6)災情穩定后,受災的設區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省減災委。省減災委辦公室組織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7)省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2.4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省減災委辦公室提出終止建議,由省減災委副主任決定終止Ⅱ級響應。   

6.3 Ⅲ級響應   

6.3.1 啟動條件   

(1)省級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自然災害,1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 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b. 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c. 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以上、1萬間以下;或1600戶以上、3000戶以下;  

d. 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達到100萬人以上、150萬人以下;  

e. 發生5.0-5.4級地震。

(2) 省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6.3.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省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省減災委辦公室主任決定啟動Ⅲ級響應狀態。   

6.3.3 響應措施   

(1)省減災委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及受災市、縣(市、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減災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減災委成員單位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救助工作;   

(3)省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相關部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有關部門組織領導新聞宣傳工作;   

(4)根據災區縣級人民政府的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省財政廳、民政廳按規定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省民政廳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省衛生計生委指導災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省民政廳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6)災情穩定后,省減災委辦公室指導受災的設區市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7)省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3.4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省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省減災委辦公室主任決定終止Ⅲ級響應。   

6.4 Ⅳ級響應   

6.4.1 啟動條件   

(1)省級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自然災害,1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 死亡5人以上、20人以下;   

b. 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c. 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2000間以上、5000間以下;或600戶以上、1600戶以下;

d. 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達到5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e. 發生4.0-4.9級地震。

(2)省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6.4.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省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省減災委辦公室副主任決定啟動Ⅳ級響應。  

6.4.3 響應措施   

(1)省減災委辦公室視情組織有關部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減災救災支持措施;   

(2)省減災委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助工作;   

(3)省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省財政廳、民政廳按規定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省民政廳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省衛生計生委指導災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災情穩定后,省減災委辦公室指導受災的縣(市、區)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6)省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4.4 響應的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省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省減災委辦公室副主任決定終止Ⅳ級響應。

7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7.1 過渡期生活救助   

7.1.1 較大和重大災害發生后,省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區民政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7.1.2 省財政廳、民政廳按規定及時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省民政廳指導災區民政部門做好過渡期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   

7.1.3 省民政廳、財政廳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對社會救助資金和物資分配、調撥、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7.1.4 鼓勵和動員社會各界進行援助。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及慈善團體要積極開展捐贈、心理援助等社會救助活動。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災區縣級人民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省民政廳組織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開始調查冬春受災群眾生活困難情況,會同設區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受災群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7.2.2 災區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15日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7.2.3 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或民政、財政部門的請款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省民政廳、財政廳確定省級財政資金補助方案,按規定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受災群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7.2.4 省民政廳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省冬春期間中期和終期救助工作的績效。

7.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尊重群眾意愿,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受災群眾自救、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布局,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7.3.1 省民政廳根據市、縣級民政部門對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小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住房倒損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7.3.2 省民政廳收到受災市、縣級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報告后,根據評估小組對倒房情況評估的結果,按照省級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資金補助建議,與省財政廳會商后下達。   

7.3.3 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后,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應當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上一級民政部門。省民政廳收到市、縣級民政部門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績效評估情況后,通過組成督查組開展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省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估。   

7.3.4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評估、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復重建工作。   

7.3.5 由省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8 監督管理

8.1 預案培訓演練

省減災委辦公室協同省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預案培訓、應急演練計劃并組織實施,檢驗和提高全省自然災害應急準備、應急響應和應急救助能力。

8.2 考核獎懲

省減災委辦公室會同省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不定期對《江蘇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導有關地方和單位對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褒獎;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表現突出而犧牲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  附則

9.1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省民政廳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預案實施后省民政廳應當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并視情況變化做出相應修改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各級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綜合協調機構應當根據本預案修訂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9.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9.3 發布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相關閱讀
Produced By 大漢網絡 大漢版通發布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