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8〕26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3月27日
江蘇省海洋工程環境影響
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省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管理,提高審批效率,明確審批權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管轄海域內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分級審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分級審批權限,原則上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建設項目投資審批(核準、備案)權限等確定。
第四條 各級海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海洋工程所在地海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上級海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工作,依法對海洋工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省海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一)國務院海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省海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
(二)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且按照規定應當編制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
(三)跨設區市管轄海域的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由省海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
第六條 設區市海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一)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且按照規定應當編制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
(二)由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且按規定應當編制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項目。
第七條 下級海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超越審批權限、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條件做出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的,上級海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撤銷或者責令其撤銷審批決定,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違法違規審批部門承擔。
第八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認真落實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監管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