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000319/2021-00591 | 分??????????類: | 政府辦公室(廳)文件,應急預案?工業、交通,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通知 |
發?布?機?構: |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日?期: | 2021-09-16 |
標??????????題: |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 主???題???詞: | |
文??????????號: | 蘇政辦函〔2021〕74號 | ||
內?容?概?述: |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 ||
時??????????效: | 有效 |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蘇政辦函〔2021〕74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江蘇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06年7月10日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蘇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9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蘇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事故分級
2 組織體系
2.1 應急處置指揮機構
2.2 省指揮部主要職責和成員組成
2.3 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和成員組成
3 預警預防
4 應急響應
4.1 信息報告
4.2 先期處置
4.3 分級應對
4.4 響應分級
4.5 處置措施
4.6 信息發布
4.7 應急結束
5 后期處理
5.1 善后處置
5.2 事故調查
5.3 表彰與責任追究
6 保障
6.1 應急資源調查
6.2 應急隊伍保障
6.3 物資裝備保障
6.4 技術支持保障
6.5 道路交通保障
6.6 醫療衛生保障
6.7 資金保障
6.8 安全防護
6.9 宣傳、培訓和演練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7.2 預案解釋
7.3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規范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特別重大、重大以及嚴重危害或威脅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統稱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省(區、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框架指南〉的函》(國辦函〔2004〕3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101號)、《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蘇政發〔2020〕6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知》(蘇政辦發〔2019〕73號)等有關文件,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下列道路交通事故的應對工作:
(1)一次死亡30人(含)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2)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3)載運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或可能發生爆炸、燃燒、泄漏,嚴重危害或威脅周邊區域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的道路交通事故。
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處置如涉及其他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有關預案實施的具體方案。
發生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時,省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啟動本預案并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4 事故分級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將事故等級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
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一次死亡30人(含)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載運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或可能發生爆炸、燃燒、泄漏,對周邊區域公共安全、生態環境造成特別嚴重危害或威脅的道路交通事故。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大中型客車翻墜、燃燒造成群死群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載運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或可能發生爆炸、燃燒、泄漏,對周邊區域公共安全、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危害或威脅的道路交通事故。
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載運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或可能發生爆炸、燃燒、泄漏,對周邊區域公共安全、生態環境造成較大危害或威脅的道路交通事故;高速公路、國道干線公路發生多車相撞并造成嚴重堵塞或交通中斷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他對人身安全、社會財產及公共秩序造成較大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一次死亡1人(含)以上、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受傷人員在事故發生7天以后死亡的,不納入死亡人數統計范圍。
2 組織體系
2.1 應急處置指揮機構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在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時啟動。省指揮部總指揮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擔任,副總指揮由一名或多名副省長擔任。
省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公安廳,由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具體承擔有關工作。省指揮部辦公室負責預案的編制和修訂,提請省人民政府調整省指揮部成員單位及人員,研究提出應急響應的建議,按照省人民政府或總指揮、副總指揮的指令協調、督促各成員單位及人員履職盡責,建立相關領域專家庫并定期調整、更新,定期組織預案演練,在每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和每次預案演練后召集有關成員單位對預案進行評估并研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見,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省人民政府和總指揮、副總指揮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以及有關工作文件、影像資料的建檔和保管工作。
2.2 省指揮部主要職責和成員組成
主要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領導、組織、協調省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掌握事態發展,負責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部署,決定啟動和終止應急響應。根據需要可成立現場指揮部,指定現場總指揮,必要時協調駐蘇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及時向國務院報告事故和救援情況,必要時請求協調支援。發布決定、命令及有關信息。
成員單位及其應急處置職責。在省指揮部的統一組織下,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對工作。
省委宣傳部。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提出新聞發布、報道工作意見,組織指導新聞發布、報道工作,協調解決新聞報道中出現的問題,收集、跟蹤境內外輿情,及時協調有關方面開展對外解疑釋惑、澄清事實、批駁謠言等工作;負責現場記者的采訪管理、服務工作。
省委網信辦。負責網絡輿情的監測、引導和調控管控工作。
省軍區、武警江蘇省總隊。根據地方人民政府需求,組織力量參與營救人員、疏散群眾、警戒執勤、排除險情、專業搶修和重要物資搶救、轉運等搶險救援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的供應。
省教育廳。參與校車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視情配合涉及學校師生事故的應急處置。
省公安廳。負責事故現場及周邊區域安全警戒、交通管制、秩序維護和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單位參與應急處置。
省民政廳。負責事故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
省財政廳。協調各級財政部門保障應由政府職能部門承擔的事故應急救援所需資金,監督應急工作經費的管理和使用。督促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按規定及時墊付有關費用。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指導監督與事故有關的工傷保險政策落實。配合有關部門單位對應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現場環境應急監測、預警和評估工作,組織制定環境應急處置方案,參與環境損害調查。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城市道路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協調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設施工程建設領域的施工機械等救援設備。搶修損毀的供水、排水等設施。
省交通運輸廳。配合公安機關實施交通管制,組織搶修損毀道路及安全設施,做好公路的疏堵保暢和應急救援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省水利廳。參與涉及水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搶修損毀的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負責搶險救援過程中所需的水量調配。
省農業農村廳。參與涉及農業機械、拖拉機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廳。參與涉及旅行社在組織開展旅游經營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旅游客運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應急醫療救援工作,為地方衛生醫療機構提供支持、支援。
省應急廳。組織指導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及相關應急物資調撥等工作。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授權,依法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協調提供事故現場施救所需的技術支持和保障,提供用以搶救的藥品和醫療器械信息,監督搶救傷員所需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
省廣電局。負責指導廣播電視行業及新媒體機構開展事故應急救援新聞報道。
省糧食和儲備局。負責省級應急救援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出。
省總工會。參加事故中職工傷亡的調查處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調集、組織、指揮消防救援隊伍參與傷員搶救、險情消除、火災撲救等應急救援工作。
省氣象局。負責天氣監測、預測、預報,及時提供氣象信息服務。
民航江蘇安全監管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所需的空運和物資、器械的空投保障。
江蘇銀保監局。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對發生事故的參保單位及個人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指揮、協調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為事故應急救援做好公眾通信網的應急通信保障組織工作。
省電力公司。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的電力保障工作。
江蘇交通控股公司。參與高速公路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機關實施交通管制,配合應急救援隊伍消除險情,組織搶修損毀道路及安全設施,做好應急救援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省指揮部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成員單位,按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2.3 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和成員組成
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負責組織、指揮、協調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制定并實施應急救援方案,設立應急救援工作組,決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態的應急處置措施。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人員參加現場應急救援。及時報告應急處置和救援進展情況,根據事故現場情況提出處置建議和支援請求,必要時可征用應急救援所需的設備、交通工具等物資。
現場指揮部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組、事故救援組、交通管制組、后勤保障組、新聞發布組、善后處置組、技術專家組、環境監測組等工作組。
現場指揮部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有關要求,成立臨時黨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切實加強黨對應急指揮工作的領導。
各工作組職責如下:
綜合協調組。由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廳、省總工會等省有關部門單位以及事發地人民政府參加。負責現場指揮部的綜合協調工作,承辦各類會議,接收轉發指令,梳理匯總情況,審核報送信息。調配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調集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和專家,協調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事故救援。做好應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歸檔等工作。
事故救援組。由省公安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省軍區、武警江蘇省總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等省有關部門單位以及事發地人民政府參加。負責傷員搶救、險情控制、污染防治、現場清理和工程搶修等工作,必要時可征調有關單位的搶險救援力量和物資、設備。勘查事故現場,調查收集有關證據、資料。
交通管制組。由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軍區、武警江蘇省總隊等省有關部門單位以及事發地人民政府參加,負責事故現場警戒區設置,疏散撤離有關人員,維護現場秩序。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交通管制,開辟應急通道,保障應急處置人員、車輛和物資裝備的通行,盡快恢復正常交通。
后勤保障組。由事發地人民政府以及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應急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糧食和儲備局、省氣象局、民航江蘇安全監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電力公司等省有關部門單位參加,負責應急處置期間的物資、裝備、食品、交通、供電、供水、供氣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務和資源保障。
新聞發布組。由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公安廳、省應急廳、省廣電局等省有關部門單位以及事發地人民政府參加。統籌協調媒體的現場管理,與境內外媒體進行聯絡溝通,組織集體采訪活動和新聞發布工作,及時通報輿情進展,提出應對建議,跟蹤引導社會輿論。
善后處置組。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和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健康委、省總工會、江蘇銀保監局等省有關部門單位參加,負責組織開展事故死傷人員親屬的登記接待和安撫疏導,死亡人員遺體處置,受傷人員醫療救治,以及損害賠償、經濟補償、工傷保險、表彰等善后工作。
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學校師生、旅游團隊、農業機械或發生在高速公路等情況,省教育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農業農村廳、江蘇交通控股公司應當派員參加現場指揮部有關工作組,服從統一指揮。
如載運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或可能發生爆炸、燃燒、泄漏,危及周邊區域公共安全、生態環境,應當增設技術專家組、環境監測組,省生態環境廳等省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派員參加現場指揮部有關工作組。技術專家組負責對事故發展趨勢、搶險救援方案等提出建議,為應急救援行動的決策提供技術支持。環境監測組負責對涉事區域進行環境監測,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對監測數據進行匯總分析,為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現場指揮部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各工作組的參加部門單位進行調整。
3 預警預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發現道路交通安全重大風險隱患的,應當按規定及時上報。設區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研究、評估,必要時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學者進行會商,認為可能導致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重大損失的,須立即報告省人民政府,并通報有關方面。
4 應急響應
4.1 信息報告
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單位接到特別重大、重大、較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后,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在2小時內報告省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單位應當通報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應急廳、省總工會和省檢察院。省人民政府在確認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視情通報省軍區、武警江蘇省總隊。信息初報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形態、傷亡人數、危害程度和先期處置等情況。可先通過電話口頭報告,隨后及時書面報告。事故傷亡人數發生變化或有其他重大、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報告。事故中傷亡、失蹤人員涉及港澳臺僑、外籍人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涉外機構通報。
省指揮部啟動前,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及時向省人民政府續報有關情況。信息續報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損害后果核查、事態發展預測、應急措施實施、調查工作開展、善后維穩處置、輿情監測導控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情況。省指揮部啟動后,由省指揮部指令現場指揮部或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統一扎口信息報告工作。
信息收集和報送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
4.2 先期處置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迅速組織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和醫療機構的人員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進行先期處置,搶救傷員,勘查現場,掌握情況,維持秩序,疏導交通,控制危害,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對可能危及群眾生命安全、身體健康的,應當先將有關人員疏散到安全區域后,方可開展其他應急處置工作。對已發生或可能發生次生、衍生災害的,應當果斷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減少事故造成的危害。
4.3 分級應對
在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迅速啟動省指揮部和本預案,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同時,省指揮部設立現場指揮部,有關人員迅速趕赴現場。省現場指揮部人員到達后,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現場指揮部應做好交接工作,納入省現場指揮部統一安排。
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迅速啟動省指揮部和本預案,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同時,省指揮部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現場指揮部在省指揮部指揮和省工作組指導下,具體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在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由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省有關部門單位給予指導和協調,相關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配合。
在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由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啟動應急響應后,省指揮部及相關部門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全力做好救援工作。
4.4 響應分級
對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省指揮部應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總指揮帶領省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設立現場指揮部,組織應急處置工作,相關成員單位進入應急響應狀態,視情報請國務院指導、協調。省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
對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省指揮部應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副總指揮帶領省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分管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指導、協調應急處置工作,相關成員單位進入應急響應狀態。省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
對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省指揮部應啟動Ⅲ級應急響應,指派省公安廳分管負責人牽頭,帶領省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有關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工作。省指揮部辦公室進入應急狀態。
省指揮部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提高重大、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響應等級。
4.5 處置措施
在省指揮部的統一領導指揮下,現場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事發地人民政府各司其職、協同配合、科學處置,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工作。
(1)制定方案。根據事故情況,研判現場狀況,制定應急處置方案。
(2)營救、疏散人員。立即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傷人員,疏散、撤離或采取其他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及周邊有關人員。
(3)搶險救援。組織開展事故處置、工程搶險、道路交通設施搶修和事故現場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險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4)現場管制。劃定警戒區域并設置警示標志,將無關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域。對事故現場及周邊道路實行交通管制,合理設置出入口,控制進入事故應急救援核心區域的人員、車輛,保障應急處置人員、車輛和物資裝備的順利通行。
(5)醫療救護。組織開展現場緊急醫療救護,及時轉移危重傷員。根據需求調派醫療衛生專家、專業醫療隊伍進行指導和支援。
(6)環境應急監測及環境污染處置。對事故現場及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區域進行環境監測、分析、評價和預測,研究、采取控制污染擴散的措施。
4.6 信息發布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在省委宣傳部的指導和當地黨委宣傳部門的協調組織下,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及時發布權威簡要信息、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等,協調有關方面解疑釋惑、澄清事實、批駁謠言,根據事故處置情況開展后續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
4.7 應急結束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有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省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組織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采取或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同時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恢復道路交通、生產生活秩序。
5 后期處理
5.1 善后處置
在省指揮部的領導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由省相關部門單位負責指導協調,市、縣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給予配合。
善后處置主要包括:依據相關法律政策開展尸體處理、傷員醫治、賠償調解等工作,安撫傷亡人員家屬。督促有關保險公司及時理賠。開展環境污染物收集、清理和處理等工作。及時歸還調用和征用的運輸工具、救援設備等,毀損、滅失、消耗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對參加應急救援中的傷亡人員及時給予救治和撫恤。
5.2 事故調查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授權或委托省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由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廳、省總工會等省有關部門單位,以及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派人組成,應當邀請省檢察院派人參加,必要時可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省人民政府指定,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事故調查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評估應急處置工作,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按規定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并做好有關資料的歸檔工作。
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對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有關人民政府、部門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全力配合工作。
5.3 表彰與責任追究
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有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的人員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保障
6.1 應急資源調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資源調查制度,全面調查本地第一時間可調用以及其他地區可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形成包括資源清單、調查報告、管理制度在內的專門檔案,并動態管理、及時更新應急資源信息。
6.2 應急隊伍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安、衛生健康、交通運輸等部門以及道路經營管理單位、消防救援機構、急救醫療機構等單位組成的聯動應急救援機制,建立或確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職責和需要設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車輛清障救援服務專職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掌握轄區內應急救援隊伍資源信息情況,根據實際情況調度指揮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和有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志愿者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化應急救援服務隊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應急處置。
6.3 物資裝備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應急處置裝備和生活必需品等儲備制度,保障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的需要。
相關部門單位應當掌握本行業領域的救援裝備情況,根據職責配備、儲備救援和搶險物資裝備。
有關企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
配備、儲備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應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及時更新和補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為參與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的隊伍及人員配備專業器械、設備和安全防護裝備。
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可調用和征用道路經營管理、專業運輸經營等企業單位的搶險救援設備。
6.4 技術支持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充分聽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機構應急救援專家的意見,科學制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的技術方案。鼓勵研發或引進應急救援新技術和新裝備,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裝備保障。
6.5 道路交通保障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事發地公安機關應當在事故現場及周邊劃定警戒區,維持秩序,疏散無關人員,并聯合交通運輸部門、道路經營管理單位進行交通管制,開辟專用通道,保障應急處置所需的物資、器材以及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危害的人員優先運輸、通行。
6.6 醫療衛生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建設,掌握轄區內的醫療衛生資源信息,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對事故傷員的救治能力。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事發地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立即組織醫療急救人員趕赴現場,對當場死亡人員進行確認,對傷員在現場或就近送醫院進行緊急救治。省指揮部根據需要,協調省級及其他地區的醫療衛生機構參與緊急救治。
6.7 資金保障
省、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專款專用。
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救援命令參加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所耗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或人員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或人員無力承擔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江蘇銀保監局應當監督協調有關保險公司做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理賠工作;監督檢查各保險公司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向省級救助基金特設專戶繳納救助基金。
省財政廳應當督促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墊付事故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
6.8 安全防護
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按照應急處置技術方案進行救援。
6.9 宣傳、培訓和演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規、本預案及相關預案和事故預防、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培訓,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識和應急避險能力,提升有關部門單位領導干部、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急處置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1次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并進行評估。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省公安廳牽頭負責本預案的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設區市公安機關應當參照本預案牽頭編制相關預案,報設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7.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